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税务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税务代办,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雨花台区税务,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特殊证明出具;负责纳税人需求征集、满意度调查,其他部门不再组织类似调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局纳税服务部门设立纳税人权益维护岗位(窗口),引导纳税人正确行使行政复议权利,并负责受理纳税人对以下涉税事项的投诉、申诉:
(一)国税机关实施的服务和行为;
(二)国税机关作出的调查结论;
(三)国税机关作出的依申请事项审批结果;
(四)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款追征等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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